海洋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8日)
为防止实验室“三废”排放污染环境,保护参加教学实验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教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根据《广西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各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
第二条 “三废”排放或处理应建立在自觉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人员实施本办法规定,分析人员负责按本程序要求处理“三废”物质,质量监督员负责检查“三废”处理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化验室分析过程产生的废物中含有国家标准规定限制排放的物质时,应实施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章 废气处理规定
第五条 对贮存的液态汞,为了减少汞液面的蒸发,应在汞液面上覆盖化学液体,如甘油、50g/L硫化钠(Na2S•9H2O)溶液,无条件时可选择用水覆盖。
第六条 对于溅落的汞(如打碎水银温度计、水银压力计等),应立即用吸气球、滴管、毛笔或以真空泵抽吸的拣汞器拣拾起来。拣过汞的地方应撒上硫磺粉或200g/L的三氯化铁溶液(每平方米使用300mL~500mL),使汞生成不挥发的难溶盐,干后扫除。
第七条 化验室的少量废气(主要有盐酸蒸气、硝酸蒸气、硫酸酸雾、有机物蒸气、溴蒸气、氨蒸气等)应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
第三章废液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含有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银、总镍等)的废液和含锌、铜、锰等第二类污染物的废液,应建立废液桶,集中分别处理后排放(处理方法见本办法“废液处理规程”)。
第九条 单纯含高浓度的酸碱废液应建立统一的酸碱废液桶,进行中和处理后稀释排放。
第十条 含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液(主要有各种有机废液如废丙酮、废甲醇、废酒精、废醋酸、废油等)应建立贮液桶,集中贮存。
第十一条 没有被污染的分析剩余液体产品如HAc、液碱、H2SO4、HCl、甲醇等回送生产厂。
第十二条 其它一般废液排放时用大量水稀释。
第四章 废渣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分析检验产生的一般废渣(如纸屑、木片、碎玻璃、废塑料等)直接排往实验室垃圾桶。
第十四条 废液处理产生的沉淀以及其它有害固废物转交指定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废液通过集中处理后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处置或统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分析室集中处理废液、废渣时应留下记录。
第五章 微生物污染源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新洁尔灭、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 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用解剖动物尸体用消毒液消毒后先放在实验室冰柜,达到一定数量后由有关单位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米兰体育,米兰(中国)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