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实验室高温设备管理办法
(2018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7〕255号)以及《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学院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通风干燥箱(又称“烘箱”)、电阻炉(又称“马弗炉”)、管式炉、电磁炉、电吹风、微波消解仪、培养箱,以及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浴锅。
第三条 实验中心负责学院高温设备信息档案库,协助设备负责人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高温设备使用与报废
第四条 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
第五条 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发生危险的范围内人员和其他事物的安全。
第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七条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放置位置高度合适,方便操作。设备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设备,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在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八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设备旁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使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第九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须加强观察,一般至少每隔10~15分钟应观察1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如因特殊情况进行夜间开机,必须向导师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要标识使用人姓名。
第十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禁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第十一条 烘箱、电阻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十二条 烘箱、电阻炉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必须对设备的使用状态进行年检,确保设备工作状态良好,并将年检报告报所在学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严禁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第十四条 使用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第十五条 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六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七条 要保持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实验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用毕必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第二十条 电磁炉加热液体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避免液体沸腾外溢,同时注意观察,避免烧干。
第二十一条 电磁炉、电吹风、微波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高温设备立即收纳起来,应冷却至室温后再进行收存。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米兰体育,米兰(中国)实验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